本人兩個號,一個被禁言,一個被削為平民,都只能看不能說話了。干脆銷號了事--反正游客也一樣能看。
可是找了半天,愣是找不到銷號的地方。
難道我的兩個號必須以尸體一樣永遠躺在這里才行嗎?這讓人很不舒服的說。
謝謝!本人兩個號,一個被禁言,一個被削為平民,都只能看不能說話了。干脆銷號了事--反正游客也一樣能看。
可是找了半天,愣是找不到銷號的地方。
難道我的兩個號必須以尸體一樣永遠躺在這里才行嗎?這讓人很不舒服的說。
謝謝!
暫不提供此類功能
碧落黃泉 發表于 2014-5-24 20:00
暫不提供此類功能
那么請盡快提供這個功能,哪有只能注冊不能銷號的道理,何況是已經被你們封殺的號,就跟客人到你家做客,你既不歡迎也不招待,然后這個客人想走還不讓走~
太那個點了吧~
你不來就行,沒人會注意到你
永不登錄該賬號不就得了,又沒人認識你,更沒人在意你
qut321 發表于 2014-5-25 10:38
永不登錄該賬號不就得了,又沒人認識你,更沒人在意你
我不來是我的事情,論壇應該考慮這種需求。
畢竟這個要求并不過分。
如果說嚴重點,個人資料里面會填寫個人常用郵箱,以及一些個人信息(這個具體要看你填寫的詳細程度了),現在既然論壇不能提供正常的服務了,那么至少我應該有帶走這些的權利!
不提供此類功能
CD號稱近百萬用戶,你這幾個死號就當是為CD壯壯聲勢了。
碧落黃泉 發表于 2014-5-25 19:50
不提供此類功能
那么請回復一下為什么?賬號具有一定的私有性,為什么我沒有自主處理的權利?
我的理解這個跟身份證號差不多,注冊上了再銷號好像是困難的;當然你可以發表聲明,說不用那個號了,那個號作廢;我想這個站務版面還是允許你這個聲明存在的。
xianghui 發表于 2014-5-27 20:40
我的理解這個跟身份證號差不多,注冊上了再銷號好像是困難的;當然你可以發表聲明,說不用那個號了,那個號 ...
如果跟身份證類比,就跟不妥當了。
身份證如果人死了,是可以注銷的(而且必須要注銷的)。
如果把賬號比作為身份證的話,那么被封殺而不能使用(而并非用戶自己不想使用)的賬號就更應該被注銷了。
我是小小號 發表于 2014-5-28 08:33
如果跟身份證類比,就跟不妥當了。
身份證如果人死了,是可以注銷的(而且必須要注銷的)。
如果把賬號 ...

如果你要跟我這么計較的話;
首先、如果誰的賬號 后人開出了死亡證明;我估計管理層也可以考慮;
再次;賬號只是限制使用;身份證也可以限制使用;比如犯罪了、比如在通緝、比如在監獄;限制使用沒什么問題,沒聽說要銷號啊;不銷號反而是一種便于查找的證據。我想,限制使用的賬號也不過如此;想銷號的心理也無外乎怕萬一有什么證據吧、
xianghui 發表于 2014-5-28 19:29
如果你要跟我這么計較的話;
首先、如果誰的賬號 后人開出了死亡證明;我估計管理層也可以考慮; ...
以虛擬賬號來對應實體身份證,則對應實體人的應該是此賬號的行為人(而不是自然人),我不知道超大居然牛到如此程度,居然銷號還需要提供自然人的死亡證明?如果超大沒有做到每個ID對應唯一自然人并且經過甄別并具有法律效力(等同于駕照,護照,學生證等等),那么超大也不具有這個法律權力(銷號必須提供自然人死亡證明)。
此賬號不能使用,那么對應的虛擬行為人可以看作已經在消亡,則按照自然人死亡身份證銷戶的類比(此類比是您提出的),理應對此ID做銷號處理!
另外,貴為版主,請不要使用“我想,限制使用的賬號也不過如此;想銷號的心理也無外乎怕萬一有什么證據吧、”來揣度別人的心思,網絡時代消除什么證據談何容易,即使論壇刪除了,搜索引擎的快照還保留著呢。
我要求的,只是最低限度的,對自己賬號的處置權力。既然注冊是自主的,那么理應給我們自主銷號的權力。如果非要惡意揣度別人說“萬一留什么證據”,那么我可以不要求刪除我的任何發言記錄,唯一的要求是,我不愿意在作為超大的注冊用戶出現。
(而搞笑的是,如果賬戶未被禁止,則任何ID均可刪除自己的留言,而且當版主給某某關小黑屋的時候,他的留言也會看不見,不知道這算不算你所說的“怕萬一有什么證據吧”-----那超大應該禁止刪帖,禁止改貼,禁止隱藏才對。)
我是小小號 發表于 2014-5-28 20:47
以虛擬賬號來對應實體身份證,則對應實體人的應該是此賬號的行為人(而不是自然人),我不知道超大居然牛 ...

你好有閑心,寫的真多;
首先,我不是站務方面版主;站務應該定性了,不提供此服務。我只是類比一種為什么不能銷號差不多的解釋;當然你也可以認為我不是類比或者認為我就是把他們看成一樣;那是你的看法,有什么關系了、
法律規定的互聯網信息至少保存半年,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。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,但中間不要再發言,否則順延。
站方可以考慮在符合條件后幫助消除。
但需要明確的是,此非義務。
法律規定的互聯網信息至少保存半年,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。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,但中間不要再發 ...
OK,總算見到正面回復了!
題外話:想知道的是,中間不要在發言,指的是要求銷號的ID,還是指我這個人?如果指的是ID,已經是死號了,想發言也沒辦法了。如果是我這個人,則我自己很容易辦到,但是超大方面如何甄別某個發言的ID是不是我的馬甲?因為假如某個人用個跟我相似的ID發言,然后被誤判為馬甲,以此再來“順延”,我豈不是很冤?
謝了!
如果較真一點的話,提供跟注冊功能相對應的銷號功能,這還真是你們的義務所在。
賊特 發表于 2014-5-29 00:31
法律規定的互聯網信息至少保存半年,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。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,但中間不要再發 ...
OK,總算見到正面回復了!
題外話:想知道的是,中間不要在發言,指的是要求銷號的ID,還是指我這個人?如果指的是ID,已經是死號了,想發言也沒辦法了。如果是我這個人,則我自己很容易辦到,但是超大方面如何甄別某個發言的ID是不是我的馬甲?因為假如某個人用個跟我相似的ID發言,然后被誤判為馬甲,以此再來“順延”,我豈不是很冤?
謝了!
如果較真一點的話,提供跟注冊功能相對應的銷號功能,這還真是你們的義務所在。
賊特 發表于 2014-5-29 00:31
法律規定的互聯網信息至少保存半年,存疑待查的至少保留一年。你可以在一年以后再提此要求,但中間不要再發 ...
其實剛剛又讀了一下,相關的法律要求的是“信息記錄”保留至少半年。而不是信息本身保留半年。
從操作上來說,這個跟銷號要求完全不沖突-- 我不相信我銷號了,我曾經的注冊和留言信息的記錄就完全消失了。正如我不相信假如我刪除了某個發言,你們的某個備份硬盤里就真的沒有了這段文字了一樣。-----那樣豈不是違反了相關法律了?
---只是,罷了,不敢在多做要求。
我是小小號 發表于 2014-5-29 17:29
OK,總算見到正面回復了!
題外話:想知道的是,中間不要在發言,指的是要求銷號的ID,還是指我這個人 ...
1、只針對特定ID,不能發言但是可以站內短信;
2、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必須,歡迎較真。
我是小小號 發表于 2014-5-29 17:50
其實剛剛又讀了一下,相關的法律要求的是“信息記錄”保留至少半年。而不是信息本身保留半年。
從操作上 ...
所以說非義務,頂多能幫到特定ID在本站的信息不再顯示。互聯網的緩存能力與技術上的復現能力不是我們能夠控制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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